班主任签名笔迹作为请假批条的比对_请条格式班主任签字

所谓签名,就是把自己的姓名通过书写的方式反映在书写的承受客体上。一般来讲,签名代表书写者对某一行为或者对某一的认可或承诺。它既是社会信誉的担保,又是对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承诺。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往往是因为对签名笔迹的认定与否,决定了案件的侦查方向或案件的性质以及民事诉讼的输赢。也正因为如此,签名笔迹的鉴定就成了职务犯罪案件和民事纠纷中证据认证最重要的鉴定之一。近些年来,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和法院处理民事纠纷案件中,签名笔迹主要反映在领导签批文件、各类报销凭据、取款凭条、工资(资金)发放、合同(契约)、收条、领条、借条、欠条等方面,签名笔迹的鉴定在整个文件检验工作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并逐年呈上升趋势。一、签名笔迹鉴定中的几个常见棘手问题(一)签名笔迹字数少、特征少。签名笔迹字数往往不多,用汉字签名一般二三个字,少的仅有一个字。由于字数少、一个字重复的机会不多,无词汇、语音、语法性特征,笔迹本身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信息量有限或者不够充分,不易抓住有规律的书写习惯特征,增加了检验的难度。书写特征反映不明显,笔迹特征的本质不好把握,这是签名笔迹鉴定最基本的特点。文检人员只能在仅有的几个字中去找寻特征、选用特征。(二)签名笔迹变化多端。导致签名笔迹变化的因素很多,如何通过“变化”这一客观存在的现象抓住签名笔迹的稳定性和特殊性是签名笔迹鉴定的难点。不同的时间、地点,不同的书写工具,不同的载体、衬垫物,不同的心理、生理条件等等都可能造成签名笔迹形态上的不一致。(三)签名笔迹易被人模仿、伪造。职务犯罪案件和民事纠纷中,由于受利益驱动,一方极有可能伪造另一方的签名,而且由于签名字数少,为模仿、伪造者提供了便利条件,并且不易露出破绽。同时,签名笔迹本身的变化,容易与被人模仿、伪造所引起的笔迹变化相混淆,难以区分自身正常的变化与被人模仿、伪造所引起的变化。二、签名笔迹鉴定的方法及要领(一)掌握笔迹变化规律,判断被检签名笔迹书写是否正常。就签名笔迹鉴定而言,都应从怀疑可能有模仿、伪造入手,然后用排除法逐一排除。(1)通过特征比较法排除模仿。由于各种媒体的“传教”,现实的模仿、伪造者已经“回避”了明显的传统意义上的模仿痕迹,如笔迹的弯曲抖动、运笔生涩、形快实慢、停笔另起等明显的反常迹象,多数通过反复的练习模仿,有的已经达到几可“乱真”的程度,那么仅用传统的模仿笔迹特征判断是否“反常”就远远不够了,用检材与样本的特征比较法判断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方法,即分别选取检材与样本的特征进行比较。笔迹具有再现性特征,但这种再现性特征是动态的,书写习惯好比一根轴,每次书写的笔迹特征不会绝对与这根轴重合,而是围绕这根轴来回震荡,形成一种“动态同一”。模仿笔迹则不同,模仿者为了达到“乱真”,会刻意地参照某一“模型”反复机械练习,造成模仿笔迹与被模仿笔迹特征形成一种“死的同一”或“完全吻合”。如果被检签名与样本特征形成“动态同一”,则可判断被检签名为正常书写的笔迹;如果被检签名与样本特征形成“死的同一”或“完全吻合”,则可基本判断被检签名可能是模仿笔迹。(2)详细了解案情,排除没有可能的模仿。这是排除模仿的另一有效方法,任何事物之间都有因果联系,通过对案情的详细了解、分析,看嫌疑对象有没有条件模仿:一是能否“接触”被模仿笔迹,二是有无“能力”进行模仿。如无模仿条件的,可以判断为正常笔迹。(二)深入细致分析特征,化少为多。正确判断被检签名是否正常,是否模仿,已经为作出正确判断和结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能够更好的避免误检、错检的情况发生:(1)用足特征。针对签名字迹少、特征量少的特点,文检人员要充分挖掘每一个笔迹特征,并对每一个特征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分析,尤其不要轻易放弃“不起眼”的、“不像是特征”的细微特征,并加以合理的运用,使能够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信息量和特征化少为多、以小变大。(2)重视签名笔迹的整体风貌和书写水征的运用。签名笔迹是书写人相对固定的一个“书写组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有机体,具有自己的特点和稳定性,而整体风貌和书写水征恰恰是笔迹本质特征的外部表现,是每个签名者笔迹“神”的体现。尽管签名字迹少、特征量少不便被分析把握,但整体风貌、书写水平以及书写特征,相对而言是比较好把握的。(3)正确使用好笔力、笔痕特征。笔力特征是书写人行笔过程中力量的分布特点,直观反映为行笔的轻、重、缓、疾、提、绕、压、扬、停、顿、挫,是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本质特征的“精髓”所在。笔痕特征产生在字迹的起收笔与运笔及收笔笔画之中,其表现为墨迹具体形态特点,每个人书写活动形成的笔痕特征各不一样。故正确使用笔力、笔痕特征,是得出准确结论的有效保证。(4)认真、客观进行综合评断。在全方位、多层面挖掘签名笔迹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异同点形成的原因,探究出规律性、稳定性的特征,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三、鉴定签名笔迹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注重比较样本的可比性。样本可比性的大小往往决定鉴定的成功与否。这里的可比性,是要求签名样本应尽量与检材在形成的时间、书写工具,反映出来的形式上要一致,有条件的案件要收集与检材书写环境相同,与书写者心理、生理情况一致的样本。(二) 保证比较样本的数量。由于签名笔迹字少,特征的重复再现率低,受外界影响变化因素多,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信息量有限,故必须收集充足的样本材料来印证检材出现的特征,弥补检材的不足。在此基础上,通过反复、细致的分析研究,才能找出能够反映两者书写习惯的本质特征。(三) 模仿签名笔迹检验不宜用复制件。鉴于签名笔迹可以利用的特征量有限,在照相、复印等复制过程中又会损失一定的细节特征和变形失真,从而给鉴定带来更大的困难甚至误断。因此,原则上对模仿签名笔迹的检验只能使用原件,不宜使用复制件,以确保得出正确结论。(四) 坚持综合比对分析。比对和判断特征不能零散、点滴式地机械比对,要系统地、有条理地对相同字各类特征逐一进行比对,综合分析,以防割断了同类特征的有机联系。(五) 详细了解案情。深入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了解检验客体的基本情况,综合嫌疑对象的年龄、知识结构、社会经历等条件,有助于鉴定人员多角度、多层次分析研究笔迹特征的价值,进行客观的综合评断,为科学结论奠定基础。(作者单位:四川省宜宾市检察院、宜宾县检察院)